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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传播邪教获刑
更新时间:2018-2-26 9:31:56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微信好友超过200个的网友要当心!在微信朋友圈宣扬邪教可能触犯刑律。最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12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凌烽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凌烽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1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凌烽俊,男,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人,198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2017年3月7日下午13时许,浔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沙子墩“萤火虫”电脑维修中心抓获凌烽俊。后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发现大量“法轮功”书籍及两张“法轮功”光盘,在其手机内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其微信通讯录好友中有2582人均可查看凌烽俊的朋友圈文章,凌烽俊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法轮功”相关文章。

  经公安机关调查,2014年,凌在QQ签名里写“成圣、成贤、成佛”的字句,群里有好友和他聊“法轮功”的事情,又送资料和书给凌看。凌慢慢融入进去,开始习练“法轮功”,凌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法轮功”所谓的“真相”。

  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2月4日,凌烽俊先后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多篇宣扬邪教“法轮功”的相关文章。

  2017年11月27日,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9日,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12月20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凌烽俊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通讯录好友账号累计1000以上的社交网络宣扬邪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凌烽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凌烽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1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新闻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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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传播邪教获刑
2018-2-26 9:31:56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微信好友超过200个的网友要当心!在微信朋友圈宣扬邪教可能触犯刑律。最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12月20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凌烽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凌烽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1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凌烽俊,男,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马当镇人,198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2017年3月7日下午13时许,浔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沙子墩“萤火虫”电脑维修中心抓获凌烽俊。后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发现大量“法轮功”书籍及两张“法轮功”光盘,在其手机内发现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其微信通讯录好友中有2582人均可查看凌烽俊的朋友圈文章,凌烽俊在微信朋友圈转发“法轮功”相关文章。

  经公安机关调查,2014年,凌在QQ签名里写“成圣、成贤、成佛”的字句,群里有好友和他聊“法轮功”的事情,又送资料和书给凌看。凌慢慢融入进去,开始习练“法轮功”,凌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法轮功”所谓的“真相”。

  2016年12月28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2月4日,凌烽俊先后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多篇宣扬邪教“法轮功”的相关文章。

  2017年11月27日,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9日,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12月20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凌烽俊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通讯录好友账号累计1000以上的社交网络宣扬邪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凌烽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凌烽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1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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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新闻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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