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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市政府常务会议纪律的通知(焦政办〔2007〕114 号)
更新时间:2007-12-17 8:37:10 信息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施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绝大多数部门能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要求参加会议。但是,近期也发现个别部门不能认真落实会议制度,有的未履行请假程序擅自安排人员替会,有的不能按时到会签到,有的会议中途离场等。为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2 号市长令)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焦政办〔2005〕81 号)要求,现就有关会议纪律重申如下:
    一、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议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的,会前要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者论证的,议题不予安排审议。
    二、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文字应控制在3000 字以内,汇报材料应以A4 纸幅双面印刷,每页22 行、每行28 字为宜,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无误。
    三、各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管副市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汇报人如需带助手参加会议,仅限带1 人。
    四、各部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必须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请假的,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本人向会议主持人或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同意后,方可委派副职列席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以会议通知为准。
    五、会议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0 分钟,列席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3 分钟。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六、各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时间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会。
    七、参加或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 分钟在常务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认真对照会议议程,等候参加或列席有关议题。
    八、与会人员在所参加或列席议题未开始期间,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不得随意走动、离开或大声喧哗;所参加或列席的议题开始后,要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迅速、安静地进入会场;所参加或列席的议题结束后,要迅速、安静地离开会场。会议期间,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出入会场或在会场走动;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文章录入:何伟丽    责任编辑:何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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