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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外汇局拟推出一揽子新政
更新时间:2026/10/26 16:07:37    来源:新华社

  日前,国家外汇局起草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通知》共包括11项政策,其中直接投资措施4项,跨境融资措施4项,优化外汇登记3项。

  在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拟从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备用金汇出、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材料、优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等方面作出完善。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境内机构可在一定金额内凭支付命令函将资本项目收入(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直接结汇支付至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使用应遵守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要求。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将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提升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可进一步提升外资投资效率,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海外经营,《通知》还明确,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汇出资金用于境外企业房租、水电、人员、办公、交通、税费、零星采购等日常小额经营开支的,可凭备用金境外使用用途承诺函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备用金汇出为每月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且累计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10%。

  汇管信息科技研究院副院长赵庆明表示,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导向聚焦境外投资流程便利化改革,整体以精简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模式为核心抓手,全面优化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全流程办理体系。

  在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方面,新政重点向科创主体倾斜。《通知》从扩大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下调关联企业借款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系数、全国推广绿色外债和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政策等方面拟作出调整。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政策将惠及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先进级及以上)以及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科技企业类型。

  《通知》还明确下调关联企业借款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系数,便利企业更灵活地调配资金。同时,全国推广绿色外债政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的,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通知》提出了允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异地办理、允许境内银行离岸部门贷款所涉部分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扩大资本项目“网上办”业务范围等重要内容。

  目前,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须在所属外汇局辖内银行办理。《通知》明确,允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异地办理。境内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在其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异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异地经办银行应做好登记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根据上述政策,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银行范围,拓展至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其他地市的银行,极大便利了异地经营的企业就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降低了企业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

文章编辑:施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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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外汇局拟推出一揽子新政
    2026/10/26 16:07:37    来源:新华社

      日前,国家外汇局起草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通知》共包括11项政策,其中直接投资措施4项,跨境融资措施4项,优化外汇登记3项。

      在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拟从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备用金汇出、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材料、优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等方面作出完善。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境内机构可在一定金额内凭支付命令函将资本项目收入(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直接结汇支付至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使用应遵守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要求。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将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金额提升为每月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可进一步提升外资投资效率,有利于吸引和利用外资。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海外经营,《通知》还明确,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汇出资金用于境外企业房租、水电、人员、办公、交通、税费、零星采购等日常小额经营开支的,可凭备用金境外使用用途承诺函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备用金汇出为每月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且累计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10%。

      汇管信息科技研究院副院长赵庆明表示,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导向聚焦境外投资流程便利化改革,整体以精简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模式为核心抓手,全面优化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全流程办理体系。

      在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方面,新政重点向科创主体倾斜。《通知》从扩大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下调关联企业借款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系数、全国推广绿色外债和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政策等方面拟作出调整。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在此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政策将惠及创新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先进级及以上)以及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科技企业类型。

      《通知》还明确下调关联企业借款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系数,便利企业更灵活地调配资金。同时,全国推广绿色外债政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的,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通知》提出了允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异地办理、允许境内银行离岸部门贷款所涉部分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扩大资本项目“网上办”业务范围等重要内容。

      目前,境内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须在所属外汇局辖内银行办理。《通知》明确,允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异地办理。境内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在其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异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异地经办银行应做好登记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根据上述政策,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银行范围,拓展至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其他地市的银行,极大便利了异地经营的企业就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降低了企业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

    文章编辑:施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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