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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各行各业都在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
对中小企业而言,疫情下的合同履行如何应对,生产经营如何止损,人事管理如何调配?这些都成了企业家挥之不去的难题。简而言之,这既是一场战“疫”阻击战,也是一场经济保卫战。
本期《商会智库》通过收集商会的中小企业在疫情下所面对的合同履行的五大常见问题,邀请北大财税律师联盟理事、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讲师、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财税顾问李军对此进行解读,希望借此帮助企业家们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疑问1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专家解读:可被认定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目前疫情发展的状况,暂时没有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疑问2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解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企业应当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保存当地政府送发或张贴的要求停工歇业的文件、通告等,若涉及国际贸易,可要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下属分、支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企业若要以疫情为由对违约进行抗辩,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的程度告知对方,让对方知晓并有所准备,以尽可能减少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同时和对方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并达成补充协议,当然在必要时,也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疑问3
合同中没有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或约定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能否因本次疫情免责?
专家解读:当合同中没有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时,如本次疫情确实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只要准备必要的证据材料、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仍可依不同情况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责。
而当合同中约定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时,说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不可抗力发生后所造成的影响有充分的预见和判断,或者说合同的履行并不会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以本次疫情为由免责。
疑问4
疫情造成生产成本上涨,企业能以难以履行合同为由解除或变更合同吗?
专家解读: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将面临生产成本上涨的压力,从而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亏损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能否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核心问题是,判断该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若属于不可抗力则可选择解除合同。
显而易见的是,生产成本的上涨本身属于商业风险的一种,而且是可以通过内部合理调配去进行控制的,并不符合不可抗力应具备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要素。
因此,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成本上涨从而亏损的情况,需要企业自身进行调控,以此作为理由解除或变更合同是不合理的。
疑问5
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在其商业租赁合同中要求减免房租?
专家解读: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不可抗力可减免房租”则可直接适用,若未规定,则需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程度。
对于商业性质的租赁合同(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应根据疫情影响的程度大小做出相应处理。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专家简介:
李军,北大财税律师联盟理事、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讲师、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财税顾问。有着10年银行工作经历、10年税务师经历,精通税法领域。
曾担任区政府、财政局、银行、房地产公司、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等长年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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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各行各业都在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
对中小企业而言,疫情下的合同履行如何应对,生产经营如何止损,人事管理如何调配?这些都成了企业家挥之不去的难题。简而言之,这既是一场战“疫”阻击战,也是一场经济保卫战。
本期《商会智库》通过收集商会的中小企业在疫情下所面对的合同履行的五大常见问题,邀请北大财税律师联盟理事、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讲师、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财税顾问李军对此进行解读,希望借此帮助企业家们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疑问1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专家解读:可被认定为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根据目前疫情发展的状况,暂时没有绝对有效的方法治疗疾病和阻断疫情的传播,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疑问2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解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企业应当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保存当地政府送发或张贴的要求停工歇业的文件、通告等,若涉及国际贸易,可要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下属分、支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企业若要以疫情为由对违约进行抗辩,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的程度告知对方,让对方知晓并有所准备,以尽可能减少合同相对方的损失,同时和对方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并达成补充协议,当然在必要时,也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疑问3
合同中没有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或约定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能否因本次疫情免责?
专家解读:当合同中没有对不可抗力进行约定时,如本次疫情确实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只要准备必要的证据材料、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仍可依不同情况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责。
而当合同中约定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时,说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不可抗力发生后所造成的影响有充分的预见和判断,或者说合同的履行并不会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以本次疫情为由免责。
疑问4
疫情造成生产成本上涨,企业能以难以履行合同为由解除或变更合同吗?
专家解读: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将面临生产成本上涨的压力,从而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亏损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能否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核心问题是,判断该情形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若属于不可抗力则可选择解除合同。
显而易见的是,生产成本的上涨本身属于商业风险的一种,而且是可以通过内部合理调配去进行控制的,并不符合不可抗力应具备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要素。
因此,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成本上涨从而亏损的情况,需要企业自身进行调控,以此作为理由解除或变更合同是不合理的。
疑问5
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在其商业租赁合同中要求减免房租?
专家解读:首先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不可抗力可减免房租”则可直接适用,若未规定,则需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程度。
对于商业性质的租赁合同(如商铺、写字楼、厂房等),应根据疫情影响的程度大小做出相应处理。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专家简介:
李军,北大财税律师联盟理事、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讲师、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财税顾问。有着10年银行工作经历、10年税务师经历,精通税法领域。
曾担任区政府、财政局、银行、房地产公司、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等长年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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