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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否定“假结婚”婚姻效力是纵容“假结婚”吗?
更新时间:2021-3-30 16:08:21    来源:法治日报

  民法典不否定“假结婚”婚姻效力新增“离婚冷静期”等规定形成威慑

  以风险调控方式对“假结婚”进行规制

  由于以“结婚”为手段过户京牌指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高发,去年10月30日起,北京警方依托“平安3号行动”对此进行整治。截至去年12月27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已依法批准逮捕行动中抓获的67名犯罪嫌疑人。值得注意的是,据办案机关披露,其中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自2018年以来结婚、离婚28次,变更过户车辆23辆。目前,此系列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系列案件再一次将“假结婚”问题拉进公众视野,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对于“假结婚”问题,现行法律难以应对吗?

  对话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罗师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假结婚现象愈演愈烈损害婚姻制度严肃性

  记者: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通报,此类案件涉及“黑中介”,“黑中介”人员以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为目的,采取个人或者介绍他人与有实际购买小客车指标需求人员进行结婚的形式,利用机动车夫妻变更政策,实现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并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通报称,涉案人员存在短期内多次结婚、离婚的现象,从而变更过户一定数量的指标。例如,犯罪嫌疑人白某妮自2018年以来结、离婚17次,变更过户车辆15辆;犯罪嫌疑人励某妮自2018年以来结、离婚28次,变更过户车辆23辆。

  可以说,随着一些地方限制购房资格、买车资格,一些人通过“假结婚”买房卖房、买车卖车现象已经不是新鲜事儿。不过,很多人并不明白“假结婚”到底“假”在哪里,“假结婚”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结婚又有什么区别。

  罗师:所谓“假结婚”,指的是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和进行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即“婚意”;而是为了通过夫妻的身份获得某种利益,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税收优惠、津贴补助、社会保障金等,也包括某种资格或权利,如购房资格、居留或工作许可、子女入学入园资格甚至户籍国籍等。

  根据观察,绝大部分“假结婚”的当事人在获得目标的利益之后,会随即办理离婚手续。“假结婚”之所以“假”,就在于当事人并没有“婚意”。

  从“假结婚”的行为本身来看,我们很难以简单的是非对错标准来加以评判。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存在不满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重婚和胁迫等情形,登记机关就应当场发放结婚证。至于当事人结婚的真正目的为何,并不在法律考察的范围内,正所谓“法律不问动机”。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受利益驱使,“假结婚”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资源配给秩序、损害了婚姻法律及整个婚姻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法律不否定婚姻效力增加行为人获利成本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对“假结婚”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否像一些观点认为的那样,导致“假结婚”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罗师:其实,在起草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曾专门就此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关于“假结婚”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姻效力的问题上,即要不要由法律来否定“假结婚”所缔结婚姻的有效性。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和对比不同方案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之后,立法机关最终决定不予否定。

  立法机关的主要理由有这么几个。首先,婚姻效力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对影响婚姻效力的事由应严格限制,这一点须区别于合同交易等其他民事行为。而且婚姻效力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若要改变,则包括配偶身份权益、财产权益和善意保护在内的诸多规则都要进行调整,立法成本高昂,而其效果并不一定很好。

  其次,在结婚问题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说明他们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也无法去审查他们的内心真实意思。实际上,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者的动机和意图进行审查,并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要求,反而会为公权力介入私领域提供方便。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否定“假结婚”的婚姻效力并非是对“假结婚”的纵容,恰恰相反,是以一种“风险调控”的方式进行有效规制。“假结婚”者希望在目的达成之后迅速脱离婚姻,若法律规定“假结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则正中其下怀,因为他们连办理离婚的麻烦都可免去,更不必处理复杂的人身和财产问题。长此以往,反而会助长“假结婚”者的气焰。而法律将“假结婚”的婚姻认定为有效,“假结婚”者可能随时要面临对方要求“依法”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的要求,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风险。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家庭劳务补偿等规定也大大增加了“假结婚”行为的成本,压缩了其获利空间,对“假结婚”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

  记者: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假结婚”问题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呢?毕竟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罗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假结婚”问题的态度,体现出立法机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审慎和包容,既不贸然改变,也绝不置之不理,而是采取了最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处理方案,同时也避免了整个民事行为制度体系出现较大的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认可“假结婚”的婚姻效力并不等于对其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默许,对这些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惩处。反过来,“假结婚”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影响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仍需要依法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婚姻和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体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记者 陈磊)

文章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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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否定“假结婚”婚姻效力是纵容“假结婚”吗?
2021-3-30 16:08:21    来源:法治日报

  民法典不否定“假结婚”婚姻效力新增“离婚冷静期”等规定形成威慑

  以风险调控方式对“假结婚”进行规制

  由于以“结婚”为手段过户京牌指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高发,去年10月30日起,北京警方依托“平安3号行动”对此进行整治。截至去年12月27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已依法批准逮捕行动中抓获的67名犯罪嫌疑人。值得注意的是,据办案机关披露,其中一名女性犯罪嫌疑人自2018年以来结婚、离婚28次,变更过户车辆23辆。目前,此系列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系列案件再一次将“假结婚”问题拉进公众视野,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对于“假结婚”问题,现行法律难以应对吗?

  对话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罗师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假结婚现象愈演愈烈损害婚姻制度严肃性

  记者: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通报,此类案件涉及“黑中介”,“黑中介”人员以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为目的,采取个人或者介绍他人与有实际购买小客车指标需求人员进行结婚的形式,利用机动车夫妻变更政策,实现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并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通报称,涉案人员存在短期内多次结婚、离婚的现象,从而变更过户一定数量的指标。例如,犯罪嫌疑人白某妮自2018年以来结、离婚17次,变更过户车辆15辆;犯罪嫌疑人励某妮自2018年以来结、离婚28次,变更过户车辆23辆。

  可以说,随着一些地方限制购房资格、买车资格,一些人通过“假结婚”买房卖房、买车卖车现象已经不是新鲜事儿。不过,很多人并不明白“假结婚”到底“假”在哪里,“假结婚”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结婚又有什么区别。

  罗师:所谓“假结婚”,指的是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和进行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即“婚意”;而是为了通过夫妻的身份获得某种利益,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税收优惠、津贴补助、社会保障金等,也包括某种资格或权利,如购房资格、居留或工作许可、子女入学入园资格甚至户籍国籍等。

  根据观察,绝大部分“假结婚”的当事人在获得目标的利益之后,会随即办理离婚手续。“假结婚”之所以“假”,就在于当事人并没有“婚意”。

  从“假结婚”的行为本身来看,我们很难以简单的是非对错标准来加以评判。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存在不满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重婚和胁迫等情形,登记机关就应当场发放结婚证。至于当事人结婚的真正目的为何,并不在法律考察的范围内,正所谓“法律不问动机”。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受利益驱使,“假结婚”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资源配给秩序、损害了婚姻法律及整个婚姻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法律不否定婚姻效力增加行为人获利成本

  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对“假结婚”行为作出规定,这是否像一些观点认为的那样,导致“假结婚”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罗师:其实,在起草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曾专门就此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关于“假结婚”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婚姻效力的问题上,即要不要由法律来否定“假结婚”所缔结婚姻的有效性。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和对比不同方案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之后,立法机关最终决定不予否定。

  立法机关的主要理由有这么几个。首先,婚姻效力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对影响婚姻效力的事由应严格限制,这一点须区别于合同交易等其他民事行为。而且婚姻效力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若要改变,则包括配偶身份权益、财产权益和善意保护在内的诸多规则都要进行调整,立法成本高昂,而其效果并不一定很好。

  其次,在结婚问题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说明他们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也无法去审查他们的内心真实意思。实际上,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者的动机和意图进行审查,并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要求,反而会为公权力介入私领域提供方便。

  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否定“假结婚”的婚姻效力并非是对“假结婚”的纵容,恰恰相反,是以一种“风险调控”的方式进行有效规制。“假结婚”者希望在目的达成之后迅速脱离婚姻,若法律规定“假结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则正中其下怀,因为他们连办理离婚的麻烦都可免去,更不必处理复杂的人身和财产问题。长此以往,反而会助长“假结婚”者的气焰。而法律将“假结婚”的婚姻认定为有效,“假结婚”者可能随时要面临对方要求“依法”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的要求,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风险。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家庭劳务补偿等规定也大大增加了“假结婚”行为的成本,压缩了其获利空间,对“假结婚”者形成了强大的威慑。

  记者: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假结婚”问题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呢?毕竟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罗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假结婚”问题的态度,体现出立法机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审慎和包容,既不贸然改变,也绝不置之不理,而是采取了最具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处理方案,同时也避免了整个民事行为制度体系出现较大的变动。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认可“假结婚”的婚姻效力并不等于对其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默许,对这些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惩处。反过来,“假结婚”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应影响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仍需要依法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婚姻和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体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记者 陈磊)

文章编辑:杨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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