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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也有法律效力,工商介入后宾馆按预订价提供房间
昨天(14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武汉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与往年相比,服务类的维权数量上升迅猛,10个案例中,除了1起汽车类,其他的9起均是服务类。记者选取了市民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也极易被忽视的3个消费案例,进行了采访,并请相关专家给予了点评。
购买新手机不到一个月
维修两次听筒仍听不清
去年2月,市民老付在某苹果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用了不足一个月,手机听筒坏了,听不清楚,送百邦苹果售后维修了两次,仍然打电话听不清,他要求商家更换新手机后遭拒,于8月1日致电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要求商家履行换货责任。
江汉区工商部门接此投诉后,及时联系投诉双方调查情况,经调解,商家为老付更换了新手机。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换机。
原健身会所整体转让
现经营者需返还预付款2万
去年8月,市民芳芳在深圳市梦氏健身有限公司武广分公司交了3000元,办理了健身会员卡,接着又花了3.4万元购买了私教课程。由于该健身公司整体转让,且私教教练离职,芳芳无法享受原合同指定的私教健身服务,要求商家退还尚未消费的私教课款项2万元,遭到拒绝,遂于去年12月5日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
经硚口区工商部门多次现场调解,商家退还芳芳未消费的私教课款项2万元。
专家点评:本案中,与芳芳签订私教服务合同的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整体转让,转让后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私教健身服务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还预收款。
口头约定也有法律效力
电话预订客房不能取消
去年11月17日,市民小王通过电话预订的方式,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世纪皇城时尚宾馆预订一间客房,约定的住宿价格为219元/天,17:00以前到店入住即可。第二天中午,他到该店办理入住手续时,却被店家告知,由于小王在预订当日,未能及时接听宾馆的确认电话,预订的客房已被取消了,只能选择价格为399元/天的客房入住。小王很生气,立即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他说,根本没有接到商家的电话,希望商家提供电话预订价格的客房。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马联系宾馆了解情况。经调解,世纪皇城时尚宾馆最终按照电话预订的价格,提供了客房。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小王虽然是通过电话预订的方式与宾馆订立的口头合同,但是该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宾馆在小王电话预订时就对所提供的服务期限和价格作出了承诺,依法应当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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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也有法律效力,工商介入后宾馆按预订价提供房间
昨天(14日),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武汉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与往年相比,服务类的维权数量上升迅猛,10个案例中,除了1起汽车类,其他的9起均是服务类。记者选取了市民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也极易被忽视的3个消费案例,进行了采访,并请相关专家给予了点评。
购买新手机不到一个月
维修两次听筒仍听不清
去年2月,市民老付在某苹果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用了不足一个月,手机听筒坏了,听不清楚,送百邦苹果售后维修了两次,仍然打电话听不清,他要求商家更换新手机后遭拒,于8月1日致电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要求商家履行换货责任。
江汉区工商部门接此投诉后,及时联系投诉双方调查情况,经调解,商家为老付更换了新手机。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了“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换机。
原健身会所整体转让
现经营者需返还预付款2万
去年8月,市民芳芳在深圳市梦氏健身有限公司武广分公司交了3000元,办理了健身会员卡,接着又花了3.4万元购买了私教课程。由于该健身公司整体转让,且私教教练离职,芳芳无法享受原合同指定的私教健身服务,要求商家退还尚未消费的私教课款项2万元,遭到拒绝,遂于去年12月5日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
经硚口区工商部门多次现场调解,商家退还芳芳未消费的私教课款项2万元。
专家点评:本案中,与芳芳签订私教服务合同的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整体转让,转让后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私教健身服务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还预收款。
口头约定也有法律效力
电话预订客房不能取消
去年11月17日,市民小王通过电话预订的方式,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世纪皇城时尚宾馆预订一间客房,约定的住宿价格为219元/天,17:00以前到店入住即可。第二天中午,他到该店办理入住手续时,却被店家告知,由于小王在预订当日,未能及时接听宾馆的确认电话,预订的客房已被取消了,只能选择价格为399元/天的客房入住。小王很生气,立即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他说,根本没有接到商家的电话,希望商家提供电话预订价格的客房。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马联系宾馆了解情况。经调解,世纪皇城时尚宾馆最终按照电话预订的价格,提供了客房。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小王虽然是通过电话预订的方式与宾馆订立的口头合同,但是该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宾馆在小王电话预订时就对所提供的服务期限和价格作出了承诺,依法应当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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