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扫一扫加入微信公众号

Top
网站首页 新闻 国内 国际 河南 焦作
时政要闻 专题 直播 网视 网谈 网评
今日头条 汽车 旅游 经济 美食
焦作关注 房产 娱乐 体育 市场
 焦作日报 手机报 经典微视频
 焦作晚报 “焦作+”客户端
 经典山阳 小记者 焦作论坛
 网上投稿 记 协 订报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焦作网 > 新闻推荐 > 头条 > 正文

新闻推荐

我市开始对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备案
更新时间:2010-8-11 8:35:11    来源:焦作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玮萱 实习生张盼) 昨日,记者从市教育部门得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日前联合发文,首次对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全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将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新政策将于下月起执行。

  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薄弱环节。一些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名目繁多,他们恶意压价或抬价,幼儿家长在入园、退园退费时往往无据可依。民办幼儿园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园内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案情况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幼儿园(班)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携带价格备案申请、教育部门的《办园许可证》及《幼儿园等级认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办学成本测算情况以及拟定的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会及时下达价格备案文件。对符合价格备案条件却不到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的民办幼儿园(班)和手续不完备、达不到备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班),价格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补齐有关手续并及时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到期仍不进行价格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且继续收费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自立项目乱收费进行查处,教育部门将取消其办园资格。

  经价格备案的民办幼儿园(班),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不变。幼儿办理退园手续时可以退费,退费以月为准,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费,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民办幼儿园(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冷暖气费等。

  该新政策还规定,凡不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其予以降级,相关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将随之降低。

  市民投诉电话:3569267、2992856。

文章编辑:张菊娇 
焦作网免责声明:

本网所有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转载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即可处理。
刊发、转载的稿件,作者可联系本网申领稿酬。


我市开始对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备案
2010-8-11 8:35:11    来源:焦作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玮萱 实习生张盼) 昨日,记者从市教育部门得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日前联合发文,首次对民办幼儿园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全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将有据可查、有据可依。新政策将于下月起执行。

  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薄弱环节。一些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名目繁多,他们恶意压价或抬价,幼儿家长在入园、退园退费时往往无据可依。民办幼儿园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园内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案情况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幼儿园(班)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携带价格备案申请、教育部门的《办园许可证》及《幼儿园等级认定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办学成本测算情况以及拟定的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会及时下达价格备案文件。对符合价格备案条件却不到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的民办幼儿园(班)和手续不完备、达不到备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班),价格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限期补齐有关手续并及时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到期仍不进行价格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且继续收费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自立项目乱收费进行查处,教育部门将取消其办园资格。

  经价格备案的民办幼儿园(班),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不变。幼儿办理退园手续时可以退费,退费以月为准,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费,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民办幼儿园(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冷暖气费等。

  该新政策还规定,凡不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其予以降级,相关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也将随之降低。

  市民投诉电话:3569267、2992856。

文章编辑:张菊娇 
 

版权声明 | 焦作日报社简介 | 焦作网简介 | 网上订报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省焦作日报社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焦作日报》遗失声明热线:(0391)8797096 邮编:454002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91)8797000 举报邮箱:jzrbcn@163.com
河南省“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热线:0371-65598032 举报网站:www.henanjubao.com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ICP备14012713号-1
焦公网安备4108000005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18001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120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 报业·国贸大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河南省焦作日报社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1120180013 电话:(0391)879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