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扫一扫加入微信公众号

Top
网站首页 新闻 国内 国际 河南 焦作
时政要闻 专题 直播 网视 网谈 网评
今日头条 汽车 旅游 经济 美食
焦作关注 房产 娱乐 体育 市场
 焦作日报 手机报 经典微视频
 焦作晚报 “焦作+”客户端
 经典山阳 小记者 焦作论坛
 网上投稿 记 协 订报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焦作网 > 新闻推荐 > 头条 > 正文

新闻推荐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 将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更新时间:2011-5-14 8:57:10    来源:焦作日报

  本报讯 (记者梁智玲) 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下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凡在建筑和结构设计上具备应用太阳能条件的十二层以上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而太阳能应用系统将作为验收专项,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

 

  《通知》还要求,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公共照明部分如楼梯间、次级道路、草坪等,应当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鼓励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鼓励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鼓励利用太阳能和空调制冷技术的研发和成果推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要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将太阳能应用作为建筑物的有机组成部分,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使用同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通知》特别指出,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要把太阳能应用系统作为验收专项,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注明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的使用方法。

 

 

文章编辑:wxj 
焦作网免责声明:

本网所有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转载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即可处理。
刊发、转载的稿件,作者可联系本网申领稿酬。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 将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1-5-14 8:57:10    来源:焦作日报

  本报讯 (记者梁智玲) 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今年起,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下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凡在建筑和结构设计上具备应用太阳能条件的十二层以上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而太阳能应用系统将作为验收专项,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

 

  《通知》还要求,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公共照明部分如楼梯间、次级道路、草坪等,应当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鼓励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鼓励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鼓励利用太阳能和空调制冷技术的研发和成果推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要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将太阳能应用作为建筑物的有机组成部分,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使用同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通知》特别指出,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要把太阳能应用系统作为验收专项,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注明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的使用方法。

 

 

文章编辑:wxj 
 

版权声明 | 焦作日报社简介 | 焦作网简介 | 网上订报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省焦作日报社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焦作日报》遗失声明热线:(0391)8797096 邮编:454002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91)8797000 举报邮箱:jzrbcn@163.com
河南省“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热线:0371-65598032 举报网站:www.henanjubao.com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ICP备14012713号-1
焦公网安备4108000005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18001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120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 报业·国贸大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河南省焦作日报社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1120180013 电话:(0391)879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