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徐书立
2020年专题区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虽然我国疫情防控措施得力,国内感染风险较低,但疫情传播风险依然存在。而防控疫情最有效、最经济的办法,就是接种疫苗。我市正在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稳步提高疫苗接种人群覆盖率,构筑全民免疫屏障。然而,部分群众对疫苗接种的科学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接种疫苗是战胜疫情的利器,利己利人,利国利民,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每位公民不仅依法享有接种新冠疫苗的权利,还有履行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义务。
疫苗的概念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第2条第2款将疫苗的概念界定为“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疫苗管理法》第97条规定,“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免疫规划疫苗的范畴包括三种:一是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疫苗管理法》第41条规定)。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15种疾病,其中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12种儿童常见传染病,如乙肝、麻疹、风疹等。二是省级人民政府增加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第49条规定,“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无须承担费用。首先,免疫规划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其次,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向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接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将不断扩大免疫规划疫苗的范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
《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可以看出,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接种的范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范围,就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二是接种的权利和义务。免疫规划疫苗是政府规定接种的疫苗,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居民按照规定享有的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所谓义务,是指居民按照规定负有的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拒绝履行,即无故拒绝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体现了免疫规划制度的严肃性,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怀。
新冠疫苗属于免疫规划疫苗的范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威胁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疫苗管理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2019年12月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夺去无数人生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我国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全国人民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同疫情展开顽强斗争,付出了巨大代价和牺牲。疫苗是战胜疫情最有力的武器。2020年12月以来,全国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分步骤分阶段有序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目前已接种新冠疫苗20亿余剂次。这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规模新冠疫苗预防接种活动,是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流行,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决定的在全国范围实施的群体性预防接种。依照《疫苗管理法》第97条规定,居民接种的新冠疫苗归属于免疫规划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居民免费接种。因此,居民按照规定享有接种新冠疫苗的权利,同时居民负有按照政府规定接种新冠疫苗的义务。
《疫苗管理法》第50条第3款规定,“作出群体性预防接种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因此,在全国组织实施新冠疫苗接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会动员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疫苗储运、技术指导等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宣传动员、摸底调查、通知发放、接种现场组织等工作。各接种单位应当指导摸底调查、实施接种等工作。可以看出,宣传动员、摸底调查、通知发放、实施接种是各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接种单位应尽的法定职责。
公民应当履行新冠疫苗接种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不履行有关法律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罪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等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未接种新冠疫苗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接种新冠疫苗是预防控制疫情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公民履行接种新冠疫苗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亲朋好友、其他公民负责,更是在用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现在,世界各国、全国上下都在大力推进新冠疫苗接种,目的就是要尽快在人群中建立稳固的疫情防护隔离墙,尽快阻断病毒在人间的传播和蔓延。让我们携起手来,踊跃接种新冠疫苗,为自己、为家人,为构建人群免疫屏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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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虽然我国疫情防控措施得力,国内感染风险较低,但疫情传播风险依然存在。而防控疫情最有效、最经济的办法,就是接种疫苗。我市正在按照“应接尽接”的原则,稳步提高疫苗接种人群覆盖率,构筑全民免疫屏障。然而,部分群众对疫苗接种的科学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接种疫苗是战胜疫情的利器,利己利人,利国利民,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每位公民不仅依法享有接种新冠疫苗的权利,还有履行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义务。
疫苗的概念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第2条第2款将疫苗的概念界定为“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疫苗管理法》第97条规定,“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免疫规划疫苗的范畴包括三种:一是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疫苗管理法》第41条规定)。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15种疾病,其中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12种儿童常见传染病,如乙肝、麻疹、风疹等。二是省级人民政府增加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第49条规定,“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无须承担费用。首先,免疫规划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其次,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向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接种。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将不断扩大免疫规划疫苗的范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
《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可以看出,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接种的范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范围,就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二是接种的权利和义务。免疫规划疫苗是政府规定接种的疫苗,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居民按照规定享有的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所谓义务,是指居民按照规定负有的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拒绝履行,即无故拒绝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居民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体现了免疫规划制度的严肃性,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怀。
新冠疫苗属于免疫规划疫苗的范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威胁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疫苗管理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2019年12月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夺去无数人生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我国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全国人民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同疫情展开顽强斗争,付出了巨大代价和牺牲。疫苗是战胜疫情最有力的武器。2020年12月以来,全国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分步骤分阶段有序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目前已接种新冠疫苗20亿余剂次。这是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规模新冠疫苗预防接种活动,是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流行,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决定的在全国范围实施的群体性预防接种。依照《疫苗管理法》第97条规定,居民接种的新冠疫苗归属于免疫规划疫苗,由政府免费提供,居民免费接种。因此,居民按照规定享有接种新冠疫苗的权利,同时居民负有按照政府规定接种新冠疫苗的义务。
《疫苗管理法》第50条第3款规定,“作出群体性预防接种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因此,在全国组织实施新冠疫苗接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会动员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疫苗储运、技术指导等工作。各乡镇(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宣传动员、摸底调查、通知发放、接种现场组织等工作。各接种单位应当指导摸底调查、实施接种等工作。可以看出,宣传动员、摸底调查、通知发放、实施接种是各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接种单位应尽的法定职责。
公民应当履行新冠疫苗接种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不履行有关法律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罪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等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未接种新冠疫苗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接种新冠疫苗是预防控制疫情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公民履行接种新冠疫苗的义务,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对亲朋好友、其他公民负责,更是在用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现在,世界各国、全国上下都在大力推进新冠疫苗接种,目的就是要尽快在人群中建立稳固的疫情防护隔离墙,尽快阻断病毒在人间的传播和蔓延。让我们携起手来,踊跃接种新冠疫苗,为自己、为家人,为构建人群免疫屏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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