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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专题区

焦作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
更新时间:2022-4-1 9:20:57    来源:焦作日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准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规定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减免“房土两税”。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市权限内予以减免。

3.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普惠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19年4月后新增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前的为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大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六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继续免收滞纳金。

6.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7.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

8.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驻焦央企、其他省市驻焦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照焦作市有关标准执行。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免租、减租、缓租,共克时艰。

9.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经审核通过后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物业业主(房东)代收电费违规加价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电价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还款来源充足、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合理信贷需求。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机构做好资金接续服务,进行展期、延期或无还本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优先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可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最高可达3次。

12.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免收保证金,适当降低担保费,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年。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鼓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中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二、工业制造业纾困扶持措施

13.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14.全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2022年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我市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操作规程,在同等条件下按最高资助比例足额资助,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资助。

15.降低制造业税费负担。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享受缓税”。按照省部署,对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三、商贸业纾困扶持措施

16.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对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优惠。

17.全力提振消费需求。持续推进汽车消费补贴工作,延长汽车消费补贴发放时间。对在焦作市注册且在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乘用车,按购车发票价格向消费者发放购车补贴。再次启动消费券促消费活动,向焦作居民发放商贸业消费券,帮助商贸企业提升销售额。

18.帮助商贸企业畅通物流渠道。特殊疫情防控条件下,积极为民生物资保障车辆发放通行证,减少运输成本,做到应发尽发。在市内各高速口、重点保供企业设置核酸检测点,指定若干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为生活必需品保供运输司机提供快速检测,确保民生物资大循环、内循环、微循环畅通。推动快递配送、农贸商超等服务体系加快恢复,稳定生活必需品和卫生防疫用品供应。

四、文体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9.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同时,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时间由原定的2022年2月5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加大文化娱乐业资金支持。对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宽带专线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21.支持承接企事业单位业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公务、会展等活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等文体产品和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鼓励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将旅游景区、文物古迹、社会资源旅游访问点等纳入研学旅游线路。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五、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2.推动出租车行业减负。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出租车保单保障期限,延长期限为3个月至半年。

23.拓宽交通运输领域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交通领域国家、省补助资金支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项目申报争取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

六、民办幼儿园纾困扶持措施

24.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对市城区保教费备案标准不超过所在区普惠性幼儿园最高限价标准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每班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委托公办幼儿园每班每月3600元的标准补助,用于疫情期间教职工生活保障工资支出。共补助3个月,资金拨付按照属地管理具体分担,各县市参照执行。

25.减轻办学场地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园的民办幼儿园,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累计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

七、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26.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27.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企业获批的2022年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8.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和“焦我办”城市门户APP,健全涉企政策发布机制,对涉企政策和本措施涉及的申请指南、操作指引进行汇总发布,并大力宣传。

2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因相关延迟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依规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申请信用修复。

30.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工业园区、餐厅、商超、景点、物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库。高效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提高制造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定期免费开展重点行业核酸检测,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

对国家、河南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至2022年7月15日。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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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三十条措施
    2022-4-1 9:20:57    来源:焦作日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准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切实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规定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减免“房土两税”。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我市权限内予以减免。

    3.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普惠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19年4月后新增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前的为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大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六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10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年底。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继续免收滞纳金。

    6.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7.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12个月。

    8.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驻焦央企、其他省市驻焦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照焦作市有关标准执行。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等非国有物业业主对租户免租、减租、缓租,共克时艰。

    9.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经审核通过后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物业业主(房东)代收电费违规加价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电价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还款来源充足、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企业,主动增加授信额度,积极发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合理信贷需求。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机构做好资金接续服务,进行展期、延期或无还本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创业融资支持,优先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可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最高可达3次。

    12.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融资,免收保证金,适当降低担保费,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年。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鼓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中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

    二、工业制造业纾困扶持措施

    13.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排产生产。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14.全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2022年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我市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操作规程,在同等条件下按最高资助比例足额资助,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200万元资助。

    15.降低制造业税费负担。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一键享受缓税”。按照省部署,对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三、商贸业纾困扶持措施

    16.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对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优惠。

    17.全力提振消费需求。持续推进汽车消费补贴工作,延长汽车消费补贴发放时间。对在焦作市注册且在商务部门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乘用车,按购车发票价格向消费者发放购车补贴。再次启动消费券促消费活动,向焦作居民发放商贸业消费券,帮助商贸企业提升销售额。

    18.帮助商贸企业畅通物流渠道。特殊疫情防控条件下,积极为民生物资保障车辆发放通行证,减少运输成本,做到应发尽发。在市内各高速口、重点保供企业设置核酸检测点,指定若干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为生活必需品保供运输司机提供快速检测,确保民生物资大循环、内循环、微循环畅通。推动快递配送、农贸商超等服务体系加快恢复,稳定生活必需品和卫生防疫用品供应。

    四、文体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9.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同时,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时间由原定的2022年2月5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0.加大文化娱乐业资金支持。对因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给予减免宽带专线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21.支持承接企事业单位业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公务、会展等活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等文体产品和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鼓励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将旅游景区、文物古迹、社会资源旅游访问点等纳入研学旅游线路。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五、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2.推动出租车行业减负。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出租车保单保障期限,延长期限为3个月至半年。

    23.拓宽交通运输领域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交通领域国家、省补助资金支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项目申报争取政府一般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

    六、民办幼儿园纾困扶持措施

    24.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对市城区保教费备案标准不超过所在区普惠性幼儿园最高限价标准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每班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助,委托公办幼儿园每班每月3600元的标准补助,用于疫情期间教职工生活保障工资支出。共补助3个月,资金拨付按照属地管理具体分担,各县市参照执行。

    25.减轻办学场地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园的民办幼儿园,可累计免收租金不超过3个月,累计减半收取租金不超过6个月。

    七、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26.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款项问题。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27.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企业获批的2022年国家、省各类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8.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依托“企业纾困360”平台和“焦我办”城市门户APP,健全涉企政策发布机制,对涉企政策和本措施涉及的申请指南、操作指引进行汇总发布,并大力宣传。

    29.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因相关延迟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依规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申请信用修复。

    30.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工业园区、餐厅、商超、景点、物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库。高效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提高制造业、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定期免费开展重点行业核酸检测,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

    对国家、河南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至2022年7月15日。

    文章编辑:赵银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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