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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戒尺”还给教师 还需一份“使用说明书”
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透视
更新时间:2019-7-15 10:57:35    来源:新华网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一些教师担心被扣上体罚学生的帽子,常常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管教。

   教育部日前提出,将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引发社会关注。重塑教师的惩戒权应把握哪些方面?师生关系会因此受到影响吗?

   让教师纠结不已的“戒尺”

   “打不得,训不得,调皮捣蛋的孩子怎么管”,常常让许多年轻教师困惑不已。山东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说,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学生只能夸不能管,教师唯恐被冠以“体罚”的恶名,可是这样对孩子好吗?

   北京市某小学的王校长对记者说:“我们学校有位年轻教师工作热情很高,一次和学生约定谁错了就抄写20遍,孩子履约回家抄写时被家长看到,第二天就找到学校说这是变相体罚。”王校长说,按照相关规定,罚抄作业的确属于变相体罚,于是她批评了这位教师。没想到,这位教师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句话,让王校长陷入深思。

   “坚守师德底线,是不是要放弃教育良知?”王校长说,从这句话可以看出,这位年轻教师伤心了、纠结了、困惑了,这件事对他的职业态度势必带来影响。王校长非常担心因此失去一位认真负责的好老师。

   湖南岳阳民院附小班主任陈迎说,大多数学生并不难教育,需要惩戒的是个别学生。他们本身调皮捣蛋,性格冲动,是最需要规劝、教导的孩子。如果教师放任不管,反而是害了他们。

   山东省济宁市一中语文教研室主任孙伟说,与过去相比,现在不少孩子都有些“玻璃心”。从小在掌声中长大,缺少挫折,稍有不顺可能就承受不了。面对想管不敢管的纠结,不少教师心理压力较大,索性明哲保身放弃了责任。

   重塑惩戒权的关键环节

   此前,我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尚缺乏具体的解释,在实践中造成教师难以有依据地开展工作。

   长沙南大桥小学副校长张墨雨说,此次提出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非常有必要,但需要给教师一份惩戒权的“使用说明书”:明确哪些行为可以惩戒,例如,明显有违道德的错误行为经反复教育无效的,包括散布不当言论、不尊重老师、打骂同学、不完成学业任务等;在惩戒方式上,也要规定如何使用、使用到何种程度,不得滥用,这些都应纳入监管视野。

   湖南岳阳民院附小教师汤军说,尤其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状况、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只要不是体罚,如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提出,在细化落实惩戒权的过程中,需要学校依法进行,制定详细的章程。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定,要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将惩戒权落实在学校章程中,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多主体参与落实教育责任

   受访业内人士、专家认为,要把“戒尺”还给教师,让教师有效使用惩戒权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进一步达成社会共识。在学生家长支持和理解的基础上,科学恰当地处理学生不良行为。

   首先,明确惩戒的必要性。多位业内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针对学生失范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处理,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要把惩罚纳入日常的教育手段中,明确教师的惩戒权是完成工作所必需的。

   其次,注重保护学生权益。长沙南大桥小学教导主任易伟提出,惩戒学生不能仅仅是罚,更应该有爱,教师不能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与学生沟通,要做到有深度、有技巧。从保护学生心理健康出发,给予学生温暖,让他们在惩戒中感受到爱。

   有专家提出,我国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专门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规定还要求,学校处分学生严格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完善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对于中小学生的惩戒,也可以借鉴开展。

   此外,家校合力塑良好品格。高红燕认为,合理行使惩戒权是一门教育的艺术,良好的教育会让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受访专家认为,教育不只是学校的责任,对于不良行为的惩戒更是如此,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多主体参与,共同落实教育责任,才能有效塑造学生的健康品格,培养好下一代。

文章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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