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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专题区

我市散煤治理管控有法可依
到2020年11月15日前,平原地区实现燃煤“清零”
更新时间:2019-11-5 14:59:27    来源:焦作日报
  10月31日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我市作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求,到2020年11月15日前,全市平原地区全部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简称“双替代”)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对集中供热已覆盖或已完成“双替代”取暖的区域划定“禁煤区”,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的燃煤(含洁净型煤)“清零”。

  散煤污染治理关系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关乎群众身体健康,是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我市大气污染源解析情况来看,散煤污染已成为大气中颗粒物的重要污染来源,并且散煤燃烧基本上都属于低矮面源,排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很容易被吸入到人体内,对身体健康带来直接危害。”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负责人说,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已成为改善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

  同时,我市作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明年面临国家的全面验收,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下,面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复杂而繁重的任务,必须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治理大气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污。

  据悉,决定共11条,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部分是目标任务,强调坚持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源头治理、优先保障民生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集中供热和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2020年11月15日(采暖季开始)前,全市平原地区全部完成“双替代”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且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划定“禁煤区”,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含洁净型煤)“清零”,巩固散煤替代成果。

  为切实保障群众生活不受影响,提出已完成“双替代”的农村地区,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电网建设,保障“电代煤”电力供应以及“气代煤”气源供应;偏远山区未完成“双替代”区域,保留洁净型煤生产及配送网点,为偏远山区未完成“双替代”的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第二部分是治理责任,明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双替代”和“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管理部门按照决定要求,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散煤治理的决定落实到位。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散煤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部分是执法问责,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决定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禁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散煤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散煤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按时完成散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等情形的,由市政府约谈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部分是人大监督,提出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散煤污染治理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冬季取暖季节即将到来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铁腕治污、还焦作碧水蓝天的决心和意志。大家建议,这个决定是我市实施散煤污染治理的有力武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意义,从而增强各职能部门严格执法的责任感和广大群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市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细化落实,确保决定精神落实到实处。

(记者 杜玲)

文章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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