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频道
本报讯(记者梁智玲)1月15日,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召开的商品房预售风险提示谈话会上,我市两家刚刚领取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3家在建尚未领取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签订《焦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守法销售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秩序。会议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葛元彬主持,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樊勇参加会议。
《承诺书》包括8条内容,涉及合规经营、如实宣传、诚信销售、网签备案等,确保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相关要求,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售楼部显眼位置张贴由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发的《购买商品房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并向公众展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的预付款均属于违法行为。
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风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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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智玲)1月15日,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召开的商品房预售风险提示谈话会上,我市两家刚刚领取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3家在建尚未领取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纷纷签订《焦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守法销售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秩序。会议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葛元彬主持,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樊勇参加会议。
《承诺书》包括8条内容,涉及合规经营、如实宣传、诚信销售、网签备案等,确保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根据相关要求,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售楼部显眼位置张贴由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发的《购买商品房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并向公众展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卡等形式的预付款均属于违法行为。
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风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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