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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涉农纠纷 助力打赢夏收攻坚战
市中院出台11条服务“三夏”意见
更新时间:2023-6-7 10:12:25    来源:焦作晚报

  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三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防范化解涉农纠纷,助力打赢夏收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出台11条服务“三夏”意见。

  涉农机运输、使用行政纠纷的处理。对农机运输、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行政纠纷案件,按照服务三农的原则,在保障农机正常运输、使用的情况下,及时、高效、合规处理行政纠纷。

  涉农机具服务纠纷的处理。对农机服务过程中因价格、违约等产生的合同纠纷,要充分利用驻庭、驻村调解员加大调解力度,随时就地进行调解,合法合理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保障收割工作正常持续进行,避免因纠纷产生窝工。

  涉农侵权类案件的处理。“三夏”工作中产生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案件,一方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妥善保障农机的正常运转,减少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夏粮收购存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对夏粮收购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遵守自愿、意思自治等原则,也要注重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解除农民抢收粮食的后顾之忧。

  涉农保险理赔纠纷的处理。对“三夏”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涉农保险理赔案件,要注重快立快审,及时丈量受灾小麦面积,加快承保机构查勘理赔,确定理赔的,及时执行到位,帮助农户减损创造条件。

  涉农网络虚假信息的处理。对于网络上出现的虚假涉农信息,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的,要及时查清事实,快审快结,还社会真相,遏制谣言传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传播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涉农犯罪。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盗抢、损毁农机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犯罪活动。对利用职权截留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灾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对涉及因种子、化肥、农药、邻地耕作等引发的纠纷案件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农民实行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适用诉讼费缓、减、免程序,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积极协调民政、农机等部门,帮助困难农民当事人完成“三夏”农忙活动。

  农资、粮食价格保护。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哄抬农资价格、打压粮食收购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机等部门发出有关司法建议,促使有关行政部门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在立案窗口开辟涉农纠纷立案“绿色通道”,对涉农纠纷实行马上立案、立即甄别、即刻流转,提供高效便捷的立案服务,快立、快审,确保诉讼不耽误“农忙”。

  涉农案件优先执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坑农害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案件,重点强化执行,快执快 结,确保农业生产资金及时到位,让农民安心搞好农业生产。

  对应季使用的农业生产机械,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为“活封”,减少执行工作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全市两级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对其他涉农未尽事宜,以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赵改玲)

总值班:李相宜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刘 佳

审 核:马允安

编 辑:刘 佳

校 对: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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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化解涉农纠纷 助力打赢夏收攻坚战
    市中院出台11条服务“三夏”意见
    2023-6-7 10:12:25    来源:焦作晚报

      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三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防范化解涉农纠纷,助力打赢夏收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出台11条服务“三夏”意见。

      涉农机运输、使用行政纠纷的处理。对农机运输、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行政纠纷案件,按照服务三农的原则,在保障农机正常运输、使用的情况下,及时、高效、合规处理行政纠纷。

      涉农机具服务纠纷的处理。对农机服务过程中因价格、违约等产生的合同纠纷,要充分利用驻庭、驻村调解员加大调解力度,随时就地进行调解,合法合理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保障收割工作正常持续进行,避免因纠纷产生窝工。

      涉农侵权类案件的处理。“三夏”工作中产生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案件,一方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妥善保障农机的正常运转,减少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夏粮收购存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对夏粮收购过程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遵守自愿、意思自治等原则,也要注重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解除农民抢收粮食的后顾之忧。

      涉农保险理赔纠纷的处理。对“三夏”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涉农保险理赔案件,要注重快立快审,及时丈量受灾小麦面积,加快承保机构查勘理赔,确定理赔的,及时执行到位,帮助农户减损创造条件。

      涉农网络虚假信息的处理。对于网络上出现的虚假涉农信息,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的,要及时查清事实,快审快结,还社会真相,遏制谣言传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传播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涉农犯罪。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盗抢、损毁农机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犯罪活动。对利用职权截留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灾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对涉及因种子、化肥、农药、邻地耕作等引发的纠纷案件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农民实行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适用诉讼费缓、减、免程序,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积极协调民政、农机等部门,帮助困难农民当事人完成“三夏”农忙活动。

      农资、粮食价格保护。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哄抬农资价格、打压粮食收购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机等部门发出有关司法建议,促使有关行政部门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在立案窗口开辟涉农纠纷立案“绿色通道”,对涉农纠纷实行马上立案、立即甄别、即刻流转,提供高效便捷的立案服务,快立、快审,确保诉讼不耽误“农忙”。

      涉农案件优先执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坑农害农、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案件,重点强化执行,快执快 结,确保农业生产资金及时到位,让农民安心搞好农业生产。

      对应季使用的农业生产机械,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为“活封”,减少执行工作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全市两级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对其他涉农未尽事宜,以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进行处理。

    (记者赵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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