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要闻
河南日报记者 李点 尹江勇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涵盖创新平台、创新主体、创新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以法治力量为河南创新发展赋能。
保障各类创新要素 全面提升创新能力
从去年7月开始,我省已揭牌三批共8家省实验室。重构重塑省实验室体系,是河南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的重要抓手。
通过法治方式推动我省一流创新平台建设,《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统筹建设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支持其争创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实验室、创新孵化平台等创新平台,在政策、资金、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支持其建设发展,建立创新平台动态管理机制。
为了全面提升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创造能力,培育一流创新主体,《条例》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各创新主体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增强科研院所创新供给能力,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体系建设,保障创新主体平等、便捷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高效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创新强化赋权 打造一流创新环境
今年4月,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了5个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验收后补助和中期拨款。本次资金下达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改变了以往按省、市、县(区)财政分级拨付的资金下达模式。
“科研经费‘直通车’减少了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让企业能及时享受到鼓励创新的改革红利。”省科技厅副厅长徐彬表示,《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推行‘包干制’等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探索开展财政科技经费‘直通车’改革”,将从法治层面为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更加符合创新规律的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遵循。
为了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规定要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构建多层次科技金融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容错纠错机制。
奖罚分明
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技术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条例》在多个章节把激励科技创新活动好的机制做法固化为法规规定。
“同时,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体现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条例》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挪用科研经费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设置了罚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庆怀表示。
根据《条例》规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擅自挪用科研经费的,将被追回财政支持的资金和奖励,停止享受创新扶持政策,依法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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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记者 李点 尹江勇
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涵盖创新平台、创新主体、创新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以法治力量为河南创新发展赋能。
保障各类创新要素 全面提升创新能力
从去年7月开始,我省已揭牌三批共8家省实验室。重构重塑省实验室体系,是河南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的重要抓手。
通过法治方式推动我省一流创新平台建设,《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统筹建设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支持其争创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实验室、创新孵化平台等创新平台,在政策、资金、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支持其建设发展,建立创新平台动态管理机制。
为了全面提升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创造能力,培育一流创新主体,《条例》规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各创新主体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增强科研院所创新供给能力,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体系建设,保障创新主体平等、便捷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高效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创新强化赋权 打造一流创新环境
今年4月,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了5个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验收后补助和中期拨款。本次资金下达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改变了以往按省、市、县(区)财政分级拨付的资金下达模式。
“科研经费‘直通车’减少了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让企业能及时享受到鼓励创新的改革红利。”省科技厅副厅长徐彬表示,《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推行‘包干制’等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探索开展财政科技经费‘直通车’改革”,将从法治层面为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更加符合创新规律的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遵循。
为了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规定要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构建多层次科技金融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容错纠错机制。
奖罚分明
对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在技术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条例》在多个章节把激励科技创新活动好的机制做法固化为法规规定。
“同时,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体现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条例》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挪用科研经费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设置了罚则。”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庆怀表示。
根据《条例》规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擅自挪用科研经费的,将被追回财政支持的资金和奖励,停止享受创新扶持政策,依法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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