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3.对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4.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县(市)、乡镇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及专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内返乡经营主体发生的物业服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场地租赁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
5.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6.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7.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年限不超过5年可延长至退休);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8.每年认定一批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被评为市级示范园区的,市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并推荐其参加申报省级示范园区评审;被评为省级示范园区的,省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市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9.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的,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并推荐其参加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为国家级示范项目的,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10.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项目、返乡农民工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和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被评为省级示范项目的,省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至15万元(两者享受其一);被评为市级示范项目的,市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至10万元(两者享受其一)。
11.评选全省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2.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每次贷款期限最长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年限不超过6年。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次数不设限制。
13.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
(市人社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