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护 明确临时利用管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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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记者从市土地储备中心获悉,《关于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护,明确临时利用13种管护方式,这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储备土地管理,防止侵占、破坏收储土地等行为的发生。
《通知》规定了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的管护周期、管护责任主体、管护单位、管护方式、管护标准等8个方面,强调储备土地从交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之日起,至土地供应移交给新的土地使用权人期间,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护。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宗地制订储备土地管护实施方案,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招标采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管护单位,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管护单位。
《通知》明确,以有偿出租或无偿使用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因城市公共利益、民生项目、生态绿化项目等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对市政府确定的省、市重点项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按照“项目优先”原则,由项目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有偿使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有13种管护方式。
《通知》明确,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土地储备机构、管护单位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损害储备土地的行为,由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管护责任主体或管护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储备土地被侵占、破坏的,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我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为储备土地产权保护、环境治理、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建设等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实现储备土地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
(记者张苗)
总值班:程红利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郭 剑 |
编 辑:刘 佳 |
校 对:胡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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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记者从市土地储备中心获悉,《关于加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护,明确临时利用13种管护方式,这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储备土地管理,防止侵占、破坏收储土地等行为的发生。
《通知》规定了市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的管护周期、管护责任主体、管护单位、管护方式、管护标准等8个方面,强调储备土地从交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之日起,至土地供应移交给新的土地使用权人期间,实行全生命周期管护。同时,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宗地制订储备土地管护实施方案,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招标采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管护单位,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管护单位。
《通知》明确,以有偿出租或无偿使用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临时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因城市公共利益、民生项目、生态绿化项目等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对市政府确定的省、市重点项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按照“项目优先”原则,由项目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有偿使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临时利用有13种管护方式。
《通知》明确,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土地储备机构、管护单位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损害储备土地的行为,由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管护责任主体或管护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储备土地被侵占、破坏的,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我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为储备土地产权保护、环境治理、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建设等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实现储备土地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
(记者张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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