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首页
明确烟花爆竹燃放要求、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管理……8月14日,记者从《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8月15日起,我市六部生态环境领域“新版”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8月15日起施行。为实现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同向同步、有效衔接,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全面有效实施,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决定》同日施行。
本次修改涉及《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卫河(大沙河)协同保护的决定》六部地方性法规,共作出35条、54处修改。
完善制度措施。依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防治等管控要求,细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针对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燃放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强化市容环境精准管控,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规定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应当依法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全面匹配《生态环境法典》条文表述,完善表彰奖励、考核评价、清洁低碳能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条款,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在地方立法中落到实处。
调整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中援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依据,统一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解决上位法依据失效问题;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原则要求,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本原则进行完善,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修改法律责任。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体系,删除与《生态环境法典》相抵触的处罚条款,调整扬尘污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和罚款幅度,增加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法律责任,确保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上下贯通、一体执行。
(记者李晓军)
总值班:马秀清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史 凯 |
编 辑:刘 佳 |
校 对:马 丽 |
![]() |
![]() |
![]() |
|
||||
| 焦作网免责声明: | ||||||||
|
||||||||
明确烟花爆竹燃放要求、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管理……8月14日,记者从《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8月15日起,我市六部生态环境领域“新版”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8月15日起施行。为实现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同向同步、有效衔接,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全面有效实施,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决定》同日施行。
本次修改涉及《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卫河(大沙河)协同保护的决定》六部地方性法规,共作出35条、54处修改。
完善制度措施。依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防治等管控要求,细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针对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燃放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明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强化市容环境精准管控,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规定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应当依法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全面匹配《生态环境法典》条文表述,完善表彰奖励、考核评价、清洁低碳能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条款,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在地方立法中落到实处。
调整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中援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依据,统一调整为《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解决上位法依据失效问题;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原则要求,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本原则进行完善,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修改法律责任。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体系,删除与《生态环境法典》相抵触的处罚条款,调整扬尘污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入河排污口设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和罚款幅度,增加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法律责任,确保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上下贯通、一体执行。
(记者李晓军)
总值班:马秀清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史 凯 |
编 辑:刘 佳 |
校 对:马 丽 |
|
||||
| 焦作网免责声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