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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部署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明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更新时间:2012-12-20 9:11:07    来源:焦作晚报
     
      【小资料】
      预付卡是指以赢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
     
       

      12月18日,本报以《预付卡实名制 看上去很美》为题,报道了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个多月来,我市商家的执行状况。12月19日上午,市商务局组织召开会议,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以及市内大型商场下发了《焦作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市目前正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发卡企业要在明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备案。

      【时间表】

      明年1月底前完成备案

      “虽然《办法》从11月开始实施,但新规实施都有一个过渡期,商务部门将扩大宣传、加强引导,促使发卡企业自觉落实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和资金保障等各项规定。”昨日,市商务局副局长侯峻表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现阶段我市首先要做好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

      《焦作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12月31日前,我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宣传动员活动,并将相关备案表发放至各发卡企业。明年1月31日前,全市目前正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发卡企业要完成备案。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介绍,商务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各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

      【解读】

      新规让持卡人利益有了保障

      为了更好地开展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对《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新规一:

      发卡企业需要备案

      《办法》规定,集团发卡企业(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品牌发卡企业(同一连锁品牌下跨地区、跨法人发卡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向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此,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如果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下属的售卡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该下属企业就必须到其辖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仅销售其所属集团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就无需进行备案。

      新规二:

      单张不记名卡超1000元需要实名登记

      《办法》规定,购买(含充值)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人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购卡实名登记和非现金购卡制度,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一种途径。这些制度的实施,将为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供条件。”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说。

      新规三: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办法》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商家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使用期限较短,不利于维护持卡人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余额,更方便持卡人使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四:

      预付卡部分预收资金交银行存管

      《办法》规定,规模以上发卡企业将20%~40%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交由银行存管。企业也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资金存管制度的设立,既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又能防止企业滥用预收资金,在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时,也能对受害的消费者提供资金赔偿。”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表示,“对消费者而言,一旦发卡企业卷款走人,银行保管的资金将会发挥作用。”

      本报记者 王爱红 本报通讯员 闫新华

    文章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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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部署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明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2012-12-20 9:11:07    来源:焦作晚报
     
      【小资料】
      预付卡是指以赢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
     
       

      12月18日,本报以《预付卡实名制 看上去很美》为题,报道了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个多月来,我市商家的执行状况。12月19日上午,市商务局组织召开会议,向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以及市内大型商场下发了《焦作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全市目前正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发卡企业要在明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备案。

      【时间表】

      明年1月底前完成备案

      “虽然《办法》从11月开始实施,但新规实施都有一个过渡期,商务部门将扩大宣传、加强引导,促使发卡企业自觉落实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和资金保障等各项规定。”昨日,市商务局副局长侯峻表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现阶段我市首先要做好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

      《焦作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12月31日前,我市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宣传动员活动,并将相关备案表发放至各发卡企业。明年1月31日前,全市目前正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发卡企业要完成备案。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介绍,商务部门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各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

      【解读】

      新规让持卡人利益有了保障

      为了更好地开展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对《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新规一:

      发卡企业需要备案

      《办法》规定,集团发卡企业(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品牌发卡企业(同一连锁品牌下跨地区、跨法人发卡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向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发卡企业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此,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如果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下属的售卡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该下属企业就必须到其辖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仅销售其所属集团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就无需进行备案。

      新规二:

      单张不记名卡超1000元需要实名登记

      《办法》规定,购买(含充值)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人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购卡实名登记和非现金购卡制度,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一种途径。这些制度的实施,将为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供条件。”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说。

      新规三: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办法》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介绍,目前,很多商家发行的不记名预付卡使用期限较短,不利于维护持卡人利益。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余额,更方便持卡人使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四:

      预付卡部分预收资金交银行存管

      《办法》规定,规模以上发卡企业将20%~40%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交由银行存管。企业也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资金存管制度的设立,既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又能防止企业滥用预收资金,在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时,也能对受害的消费者提供资金赔偿。”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负责人表示,“对消费者而言,一旦发卡企业卷款走人,银行保管的资金将会发挥作用。”

      本报记者 王爱红 本报通讯员 闫新华

    文章编辑:殷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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