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娟娟
新闻专题制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大原则之一,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离不开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改革与法治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阔步向前,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基于这一历史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让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如何实现“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推进改革的基本要求。立法决策应及时主动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决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以立法形式确认改革经验和成果,使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的不断完善离不开改革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高度重视法治本身的改革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为改革指明方向:“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搞一些“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创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维护法治统一。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良法体系,还应当高度关注和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守法等制度体系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新要求。从“全面推进”到“协同推进”,是以问题导向提出具有鲜明指向性的改革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法治链条各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推动法治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以法治之力护航全面深化改革。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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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大原则之一,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一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为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新时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离不开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改革与法治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阔步向前,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基于这一历史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让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如何实现“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推进改革的基本要求。立法决策应及时主动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决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以立法形式确认改革经验和成果,使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的不断完善离不开改革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高度重视法治本身的改革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为改革指明方向:“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搞一些“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创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维护法治统一。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良法体系,还应当高度关注和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守法等制度体系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新要求。从“全面推进”到“协同推进”,是以问题导向提出具有鲜明指向性的改革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法治链条各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推动法治领域改革向纵深推进,以法治之力护航全面深化改革。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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