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扫一扫加入微信公众号

Top
网站首页 新闻 国内 国际 河南 焦作
时政要闻 县区 直播 网视 网谈 网评
今日头条 汽车 旅游 经济 美食
热点专题 房产 娱乐 体育 健康
 焦作日报 新媒体矩阵 
 焦作晚报 “焦作+”客户端
 订报服务 焦作市网络辟谣平台 
 网上投稿 焦作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 焦作网 > 新闻中心首页 > 焦作新闻 > 正文

新闻中心首页

保全微信证据 助力企业维权
更新时间:2024/5/28 9:40:19    来源:焦作晚报

  5月22日,沁阳市公证处成功为某企业负责人办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为企业维权提供了重要证据。

  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兼有收付款功能,这些聊天记录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

  陈某是沁阳市某企业销售经理,2023年10月代表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大致为:上海公司购买陈某公司货物4000吨,货款总额为人民币9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前,上海公司分期分批付款。

  陈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已经将全部货物发送到了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已签收。但上海公司支付了514万元后,剩余的386万元没了下文。陈某多次催讨,可上海公司一直未与陈某公司结账。

  陈某与上海公司负责人日常以微信沟通业务,因此二人的聊天记录中记载着双方之间供货、对账的相关内容。为了收集证据,陈某到沁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以便诉讼时当作证据使用。

  公证员审核了相关材料并受理申请。公证员对手机号是否为陈某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为本人实名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陈某通过手机人脸识别方式登录微信,开启手机录制屏幕功能后,打开与上海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界面并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图保存,再将全部截屏图片和录屏影像资料传输到公证处办公电脑上,公证员依次进行打印交由陈某签字、捺手印确认。

  通过上述保全行为,公证员全面、完整地对陈某和上海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全。最后,公证员对整个取证过程如实进行了记录,并按程序给陈某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陈某长长松了一口气,说:“这下不怕上海公司赖账了。”

(记者朱颖江 通讯员都屏君)

总值班:陈 彬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刘 佳

审 核:李 琳

编 辑:李润生

校 对:马 丽

  • 上一条新闻:
  • 下一条新闻: 没有了
  • 焦作网免责声明:

    本网所有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转载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即可处理。
    刊发、转载的稿件,作者可联系本网申领稿酬。


    保全微信证据 助力企业维权
    2024/5/28 9:40:19    来源:焦作晚报

      5月22日,沁阳市公证处成功为某企业负责人办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为企业维权提供了重要证据。

      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兼有收付款功能,这些聊天记录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

      陈某是沁阳市某企业销售经理,2023年10月代表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大致为:上海公司购买陈某公司货物4000吨,货款总额为人民币9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前,上海公司分期分批付款。

      陈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已经将全部货物发送到了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已签收。但上海公司支付了514万元后,剩余的386万元没了下文。陈某多次催讨,可上海公司一直未与陈某公司结账。

      陈某与上海公司负责人日常以微信沟通业务,因此二人的聊天记录中记载着双方之间供货、对账的相关内容。为了收集证据,陈某到沁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以便诉讼时当作证据使用。

      公证员审核了相关材料并受理申请。公证员对手机号是否为陈某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为本人实名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陈某通过手机人脸识别方式登录微信,开启手机录制屏幕功能后,打开与上海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界面并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图保存,再将全部截屏图片和录屏影像资料传输到公证处办公电脑上,公证员依次进行打印交由陈某签字、捺手印确认。

      通过上述保全行为,公证员全面、完整地对陈某和上海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全。最后,公证员对整个取证过程如实进行了记录,并按程序给陈某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陈某长长松了一口气,说:“这下不怕上海公司赖账了。”

    (记者朱颖江 通讯员都屏君)

    总值班:陈 彬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刘 佳

    审 核:李 琳

    编 辑:李润生

    校 对:马 丽

     

    版权声明 | 焦作日报社简介 | 焦作网简介 | 网上订报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河南省焦作日报社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焦作日报》遗失声明热线:(0391)8797096 邮编:454002
    本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91)8797000 举报邮箱:jzrbcn@163.com
    河南省“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热线:0371-65598032 举报网站:www.henanjubao.com
    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豫ICP备14012713号-1
    焦公网安备4108000005 豫公网安备4108020200000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4112018001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642120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 报业·国贸大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河南省焦作日报社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1120180013 电话:(0391)879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