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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沁阳市公证处成功为某企业负责人办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为企业维权提供了重要证据。
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兼有收付款功能,这些聊天记录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
陈某是沁阳市某企业销售经理,2023年10月代表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大致为:上海公司购买陈某公司货物4000吨,货款总额为人民币9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前,上海公司分期分批付款。
陈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已经将全部货物发送到了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已签收。但上海公司支付了514万元后,剩余的386万元没了下文。陈某多次催讨,可上海公司一直未与陈某公司结账。
陈某与上海公司负责人日常以微信沟通业务,因此二人的聊天记录中记载着双方之间供货、对账的相关内容。为了收集证据,陈某到沁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以便诉讼时当作证据使用。
公证员审核了相关材料并受理申请。公证员对手机号是否为陈某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为本人实名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陈某通过手机人脸识别方式登录微信,开启手机录制屏幕功能后,打开与上海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界面并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图保存,再将全部截屏图片和录屏影像资料传输到公证处办公电脑上,公证员依次进行打印交由陈某签字、捺手印确认。
通过上述保全行为,公证员全面、完整地对陈某和上海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全。最后,公证员对整个取证过程如实进行了记录,并按程序给陈某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陈某长长松了一口气,说:“这下不怕上海公司赖账了。”
(记者朱颖江 通讯员都屏君)
总值班:陈 彬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李 琳 |
编 辑:李润生 |
校 对:马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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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网免责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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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沁阳市公证处成功为某企业负责人办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公证,为企业维权提供了重要证据。
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兼有收付款功能,这些聊天记录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
陈某是沁阳市某企业销售经理,2023年10月代表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商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大致为:上海公司购买陈某公司货物4000吨,货款总额为人民币9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前,上海公司分期分批付款。
陈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已经将全部货物发送到了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已签收。但上海公司支付了514万元后,剩余的386万元没了下文。陈某多次催讨,可上海公司一直未与陈某公司结账。
陈某与上海公司负责人日常以微信沟通业务,因此二人的聊天记录中记载着双方之间供货、对账的相关内容。为了收集证据,陈某到沁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以便诉讼时当作证据使用。
公证员审核了相关材料并受理申请。公证员对手机号是否为陈某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为本人实名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陈某通过手机人脸识别方式登录微信,开启手机录制屏幕功能后,打开与上海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界面并对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截图保存,再将全部截屏图片和录屏影像资料传输到公证处办公电脑上,公证员依次进行打印交由陈某签字、捺手印确认。
通过上述保全行为,公证员全面、完整地对陈某和上海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进行了保全。最后,公证员对整个取证过程如实进行了记录,并按程序给陈某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陈某长长松了一口气,说:“这下不怕上海公司赖账了。”
(记者朱颖江 通讯员都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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