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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实施诈骗,是否属电信网络诈骗?”近日,市民张先生在“焦我办”平台留言求助,想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张先生称,今年年初,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朋友发的一条卖酒的消息,随即联系朋友了解情况。其朋友称卖酒利润比较高,现在投资少、回报高。张先生被朋友说动了心,便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对方。张先生的朋友收到钱后,便没了下文。之后,张先生通过微信多次联系朋友,结果却被拉黑。张先生想挽回损失,却不知道怎么办。
针对张先生的问题,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张先生朋友的行为已经涉嫌电信诈骗,张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挽回损失。
蒋华说,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款规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较之其他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目前,微信是我国用户最多的即时通信工具,其借助与移动通信终端的高度关联,在自身强大技术能力的支撑下,逐渐发展为虚拟熟人社交环境。这种熟人社交模式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沟通习惯。微信朋友圈作为微信的重要组成模块,也慢慢成为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由于微信朋友圈自带的熟人光环,人们很容易在形形色色、真假莫辨的海量信息面前迷失自我,放下正常思想的警惕和内心的戒备,落入诈骗行为人精心预设的陷阱。这种“杀熟”的诈骗案件在侵犯他人合法财产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也对原本相对稳定、和谐的世俗情感联系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将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行为归于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予以明示和评价,达成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刑罚目的,实现维护电信网络秩序、维系社会诚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政策目标。
记者 朱颖江
总值班:吕正军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蔡 欢 |
编 辑:刘 佳 |
校 对:王 莹 |
焦作网免责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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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实施诈骗,是否属电信网络诈骗?”近日,市民张先生在“焦我办”平台留言求助,想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张先生称,今年年初,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朋友发的一条卖酒的消息,随即联系朋友了解情况。其朋友称卖酒利润比较高,现在投资少、回报高。张先生被朋友说动了心,便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对方。张先生的朋友收到钱后,便没了下文。之后,张先生通过微信多次联系朋友,结果却被拉黑。张先生想挽回损失,却不知道怎么办。
针对张先生的问题,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张先生朋友的行为已经涉嫌电信诈骗,张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挽回损失。
蒋华说,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条款规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属于电信网络诈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较之其他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目前,微信是我国用户最多的即时通信工具,其借助与移动通信终端的高度关联,在自身强大技术能力的支撑下,逐渐发展为虚拟熟人社交环境。这种熟人社交模式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沟通习惯。微信朋友圈作为微信的重要组成模块,也慢慢成为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由于微信朋友圈自带的熟人光环,人们很容易在形形色色、真假莫辨的海量信息面前迷失自我,放下正常思想的警惕和内心的戒备,落入诈骗行为人精心预设的陷阱。这种“杀熟”的诈骗案件在侵犯他人合法财产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也对原本相对稳定、和谐的世俗情感联系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将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行为归于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予以明示和评价,达成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刑罚目的,实现维护电信网络秩序、维系社会诚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政策目标。
记者 朱颖江
总值班:吕正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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