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见到一份民国清化县的地契。众所周知,民国十六年(1927年)8月,将沁阳县东北部丹河以东四乡一十五图和崇下乡四图的部分村庄划出,增设博爱县,置所清化镇,直属河南省辖。1938年2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博爱县后将博爱县改成清化县,这份地契就是这个时期产生的。
笔者所见地契,毛笔手写,楷书,印章形状如简笔房屋,朱红色,顶部写“清化县公署”,印章正中写“无隠无漏”,右侧为“许良区勘丈员王正田”,左侧为“民国三十年月日刋发”。这个印章中间四字,表示勘丈员要公正测量,不能隐瞒和遗漏土地尺寸。
此地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写:“(缺)契人李世贤,因事不便,今将自己祖遗中道家西坟地壹段,计地壹畆弍分壹厘弍毫,其地係东西畛,南至李姓,北至董姓,东至买主,西包小河,四至分明,上下水土木石金一并相连,今情愿出,永买与朱友三名下永远为业,同中言明,时值永卖,价□洋壹佰柒拾元整,其洋业即日交清,自卖之后,如有户族隣人争端,受价人一面承担,恐口难凭,立永卖契存证。民国叁拾弍年十二月卄五日。立永卖契人李世贤。”第二部分写:“后批粮在万北壹六甲本名下開取,又批董下西河?工使明。计開:中长拾四丈六尺六寸,东括四丈七尺四寸,西括五丈壹尺五寸;西南角界外有地三尺正,西北角界北有地弍尺伍寸,西有地叁尺正。又批方下墓主坟地基壹分正,李姓不许栽树。又批许李姓埋人壹穴。同中人:贺子善、孙振安、董治国、胡印中、朱天镇,押。”
通过这份地契我们可以知道,卖主李世贤所卖土地的面积及四至,以及土地的价格,1畆2分1里2毫地,价值大洋170元整。卖主只要把地卖了,连同这块土地上空的雨水、地下的矿物,土地上长的树木,土地上流过的水源,都归买主。可见那时人们的物权意识。卖了之后,土地上发生的争执都与卖主无关,要买主来解决,这体现了人们的权利意识。正文地契画押只需卖主画押就行。最后,中人也要在自己名下画押,这体现了人们的公正意识。
地契第二部分写道;“后批粮在万北壹六甲本名下開取”,即卖了土地的李世贤可以到万北壹六甲下领取补偿粮食。这表明李世贤等应是万北人。又对小河,即西河的四至也做了叙述。还附带了李姓的权益,不可以种树,只能埋人一穴,规定可谓细致。
地契是土地买卖双方订立的契约,可以研究家族史,可以研究行政区划变迁,又能研究地名更改,是研究社会史、制度史和经济史的重要史料。
牛永利,沁阳人,焦作师专覃怀文化研究中心教师,电话1378285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