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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醒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6/9/16 9:58:28    来源:焦作日报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发布风险提示,面向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重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法定强制性,列举不依法缴存带来的多项法律风险,引导各市场主体规范用工,切实保障职工住房保障合法权益。

  据了解,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在日常用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政策误区,没有及时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少缴欠缴等情况,甚至与职工私下协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放弃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此类做法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将承担多重风险。

  职工维权投诉是用人单位面临的首要风险。随着职工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举报投诉逐年增多,即便是职工已经从单位离职,仍然可以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凭证等材料进行投诉,要求原单位补缴。用人单位不能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免除补缴义务,不仅需要补缴费用,还要配合行政调查,耗费人力财力,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干扰。

  不按规定完成缴存登记开户,企业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依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收到缴存通知后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企业可能出现账户冻结、财产查封、资产拍卖、资金扣划等情形,企业经营信誉将受到较大冲击。

  同时,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还将带来信用惩戒以及一系列法律争议。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存义务,将触发行政核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相关违法信息还将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的免缴协议、职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缴存承诺书,均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存、补缴的法定义务,即便职工主动提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后续发起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依然需要履行补缴责任。

  针对如何合规缴存,提示提出以下工作指引。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不得在劳动合同、承诺书当中约定免除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妥善保管用工档案、工资台账,提前防范投诉风险。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录用职工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杜绝选择性参保、漏开账户。用人单位须按照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确因经营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不得自行停缴。此外,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及时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堵塞管理漏洞。

(记者杜笠)

总值班:马秀清

统 筹:曾琳琳

责 编:刘 佳

审 核:谢 丹 拜利萍

编 辑:刘 佳

校 对:刘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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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提醒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2026/9/16 9:58:28    来源:焦作日报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发布风险提示,面向全市各类用人单位重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法定强制性,列举不依法缴存带来的多项法律风险,引导各市场主体规范用工,切实保障职工住房保障合法权益。

      据了解,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在日常用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政策误区,没有及时办理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少缴欠缴等情况,甚至与职工私下协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放弃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此类做法不受法律保护,企业将承担多重风险。

      职工维权投诉是用人单位面临的首要风险。随着职工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举报投诉逐年增多,即便是职工已经从单位离职,仍然可以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资凭证等材料进行投诉,要求原单位补缴。用人单位不能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免除补缴义务,不仅需要补缴费用,还要配合行政调查,耗费人力财力,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干扰。

      不按规定完成缴存登记开户,企业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依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收到缴存通知后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企业可能出现账户冻结、财产查封、资产拍卖、资金扣划等情形,企业经营信誉将受到较大冲击。

      同时,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还将带来信用惩戒以及一系列法律争议。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存义务,将触发行政核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相关违法信息还将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的免缴协议、职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缴存承诺书,均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存、补缴的法定义务,即便职工主动提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后续发起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依然需要履行补缴责任。

      针对如何合规缴存,提示提出以下工作指引。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管理,不得在劳动合同、承诺书当中约定免除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妥善保管用工档案、工资台账,提前防范投诉风险。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录用职工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杜绝选择性参保、漏开账户。用人单位须按照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确因经营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不得自行停缴。此外,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及时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堵塞管理漏洞。

    (记者杜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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