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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盘点:3.15消费者权益日共话和谐消费
    更新时间:2010-3-15 8:25:42    来源:焦作网综合

     

    就餐时被盗,饭店是否担责

      本报记者 李晓军

      核心提示

      在外就餐时,现金、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被盗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类事件由于突发性强、举证困难、赔偿数额大等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是近年来投诉处理过程中的难点。商家在店里贴上“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能因此而免责吗?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记者针对消费者的疑问进行了采访。

      饭店就餐时钱包被盗

      解放工商分局新华工商所近日接到一起投诉: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在我市一家饭店吃饭时,将衣服挂在椅子上。散席时,他跟随饭店服务员到柜台结账,其间,衣服口袋里的钱包被盗。饭店负责人拒绝了赔偿请求,王先生打110报警,并向工商部门投诉,目前此事仍没有解决。

      山阳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员介绍,不久前,消费者高先生投诉:他在一家饭店吃饭时,放在旁边椅子上的包被人偷走,内有现金1000余元、手机等,总价值2000余元。饭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等待破案追回被盗的手机,希望十分渺茫,高先生认为,饭店采取保安措施不到位,服务质量有瑕疵,未履行看管顾客物品的附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遂要求饭店老板赔偿。而饭店老板认为,该店内张贴有提示顾客保管好物品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高先生的物品被盗系其疏忽大意所致,与饭店无关。

      饭店:我们没有赔偿责任

      谈到消费者就餐时被盗这种问题,某酒店的王经理认为,饭店属于公共场所,没有防盗抓小偷的责任。店方只能尽量提醒顾客保管好随身物品。顾客丢失贵重物品后,我们会积极配合寻找,已经做了分内的事,没有赔偿的义务。

      经营多年餐饮生意的何先生告诉记者,如果顾客进店把物品交给店方保管,发生被盗事件,店方应当承担责任。饭店墙上已贴有提醒标语,顾客因为自身保管不力而被盗,就如同在公交车上丢了东西,店方没有责任。

      记者发现,饭店、超市等场所,都有“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商家都把消费时被偷的责任推给了消费者,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纠纷不断。

      那么,商家以这种方式对顾客进行提醒后出现物品丢失、被窃,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饭店有义务保护顾客的财物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秦永民律师认为,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对他人负有必要注意义务的人,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视为无效。通常情况下,无警示标志,则消费场所应负全部保管义务;贴了警示标志,也只是适当减轻酒店的责任。不光是丢失东西,在消费场所发生受伤之类的事故,也可以要求其赔偿。

      消协提醒:注意保存证据

      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仅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提供的消费场所也应具备必须的安全保障。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除了消费者自身原因外,不管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第三方加害人所致,经营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到公共场所消费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保留证据(发票或单据、经营者过错事实、人证物证)等,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或向消协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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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辑:张菊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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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盘点:3.15消费者权益日共话和谐消费
    2010-3-15 8:25:42    来源:焦作网综合

     

    就餐时被盗,饭店是否担责

      本报记者 李晓军

      核心提示

      在外就餐时,现金、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被盗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类事件由于突发性强、举证困难、赔偿数额大等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是近年来投诉处理过程中的难点。商家在店里贴上“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能因此而免责吗?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记者针对消费者的疑问进行了采访。

      饭店就餐时钱包被盗

      解放工商分局新华工商所近日接到一起投诉: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在我市一家饭店吃饭时,将衣服挂在椅子上。散席时,他跟随饭店服务员到柜台结账,其间,衣服口袋里的钱包被盗。饭店负责人拒绝了赔偿请求,王先生打110报警,并向工商部门投诉,目前此事仍没有解决。

      山阳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员介绍,不久前,消费者高先生投诉:他在一家饭店吃饭时,放在旁边椅子上的包被人偷走,内有现金1000余元、手机等,总价值2000余元。饭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等待破案追回被盗的手机,希望十分渺茫,高先生认为,饭店采取保安措施不到位,服务质量有瑕疵,未履行看管顾客物品的附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遂要求饭店老板赔偿。而饭店老板认为,该店内张贴有提示顾客保管好物品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高先生的物品被盗系其疏忽大意所致,与饭店无关。

      饭店:我们没有赔偿责任

      谈到消费者就餐时被盗这种问题,某酒店的王经理认为,饭店属于公共场所,没有防盗抓小偷的责任。店方只能尽量提醒顾客保管好随身物品。顾客丢失贵重物品后,我们会积极配合寻找,已经做了分内的事,没有赔偿的义务。

      经营多年餐饮生意的何先生告诉记者,如果顾客进店把物品交给店方保管,发生被盗事件,店方应当承担责任。饭店墙上已贴有提醒标语,顾客因为自身保管不力而被盗,就如同在公交车上丢了东西,店方没有责任。

      记者发现,饭店、超市等场所,都有“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商家都把消费时被偷的责任推给了消费者,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纠纷不断。

      那么,商家以这种方式对顾客进行提醒后出现物品丢失、被窃,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饭店有义务保护顾客的财物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秦永民律师认为,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对他人负有必要注意义务的人,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视为无效。通常情况下,无警示标志,则消费场所应负全部保管义务;贴了警示标志,也只是适当减轻酒店的责任。不光是丢失东西,在消费场所发生受伤之类的事故,也可以要求其赔偿。

      消协提醒:注意保存证据

      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仅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提供的消费场所也应具备必须的安全保障。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除了消费者自身原因外,不管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第三方加害人所致,经营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到公共场所消费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保留证据(发票或单据、经营者过错事实、人证物证)等,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或向消协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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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辑:张菊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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