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晖
新闻专题制作
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入全面法典化、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法立为纲,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国家意志。颁行生态环境法典,本质上是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实践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色和本质要求。区别于西方现代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新路,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引,更离不开刚性法律作保障。
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一立法目的的确立,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发展理念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法典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第五条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国家基本国策,要求“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这些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在立法层面确立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核心理念,明确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
系统整合,以法典化破解生态环境立法的碎片化难题。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先后制定出台了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初步制度保障。然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单行法分散、交叉、冲突甚至空白的问题逐渐凸显,部分领域制度衔接不畅、权责边界模糊、监管标准不统一,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治理的复杂需求。
颁行生态环境法典,正是破解现有立法短板、完善生态法治体系的关键举措。作为国家基本法律,这部法典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对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整合、编订纂修、优化重构,有效消除了单行法之间的规则冲突,填补了新型环境风险、跨区域跨流域治理等领域的制度空白,构建起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衔接顺畅、刚性有力的生态法治体系。法典清晰界定了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司法标准,加大了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以往行政手段为主,转向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协同发力,从被动应对环境问题,转向主动预防、源头管控、全过程监管,真正实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让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在生态领域的生动实践。
绿色引领,以法治之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二者辩证统一、不可分割。新时代的发展,绝不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而是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内涵式发展,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底色。法典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对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绿色技术推广等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这是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国从被动应对环境问题转向主动引领绿色转型。法典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核心理念贯穿始终,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法典通过划定“三条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各地发展设定了不可逾越的法治边界。一方面,法典强化源头防控,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类规划、各项政策、各个环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另一方面,法典加大监管力度,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确保“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到实处。这种“既划定底线、又留足空间”的制度设计,既杜绝了以生态保护为名阻碍合理发展,也防止了以发展为由破坏生态环境。
民生为本,用法治温度守护人民群众“家门口”的生态权益。良好生态环境是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从过去“盼温饱”“求生存”,到现在“盼环保”“求生态”,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民生痛点。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蓝天白云、清水绿岸、干净土壤的生态权益,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立法工作必须坚守的价值取向。
生态环境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环境问题,作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安排,比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家门口”环境问题,法典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制度安排。专章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增加规划源头预防规定;对餐饮油烟、恶臭气体等提出明确管控要求;将光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新型环境问题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这些规定直面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关键小事”,让法律既有高度、更有温度。同时,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畅通了群众监督、投诉、维权的渠道,明确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与途径,让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参与生态治理、监督生态执法、维护自身权益。这部法典不仅是一部生态保护的硬法,更是一部保障民生、守护民心的良法。它用法律力量守护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生态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成果,是推动绿色发展的制度保障,更是回应民生关切的法治回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典的权威在于执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当以法典实施为契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法治力量贯穿生态保护全过程,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以法典之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贡献坚实法治力量。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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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入全面法典化、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法立为纲,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化为国家意志。颁行生态环境法典,本质上是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实践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色和本质要求。区别于西方现代化“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新路,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引,更离不开刚性法律作保障。
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一立法目的的确立,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发展理念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法典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第五条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国家基本国策,要求“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这些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在立法层面确立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核心理念,明确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
系统整合,以法典化破解生态环境立法的碎片化难题。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先后制定出台了大气、水、土壤、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初步制度保障。然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单行法分散、交叉、冲突甚至空白的问题逐渐凸显,部分领域制度衔接不畅、权责边界模糊、监管标准不统一,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治理的复杂需求。
颁行生态环境法典,正是破解现有立法短板、完善生态法治体系的关键举措。作为国家基本法律,这部法典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对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整合、编订纂修、优化重构,有效消除了单行法之间的规则冲突,填补了新型环境风险、跨区域跨流域治理等领域的制度空白,构建起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衔接顺畅、刚性有力的生态法治体系。法典清晰界定了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司法标准,加大了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从以往行政手段为主,转向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协同发力,从被动应对环境问题,转向主动预防、源头管控、全过程监管,真正实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让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在生态领域的生动实践。
绿色引领,以法治之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二者辩证统一、不可分割。新时代的发展,绝不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而是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内涵式发展,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底色。法典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对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绿色技术推广等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这是世界范围内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国从被动应对环境问题转向主动引领绿色转型。法典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核心理念贯穿始终,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法典通过划定“三条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各地发展设定了不可逾越的法治边界。一方面,法典强化源头防控,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类规划、各项政策、各个环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另一方面,法典加大监管力度,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确保“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到实处。这种“既划定底线、又留足空间”的制度设计,既杜绝了以生态保护为名阻碍合理发展,也防止了以发展为由破坏生态环境。
民生为本,用法治温度守护人民群众“家门口”的生态权益。良好生态环境是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普惠的民生福祉。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从过去“盼温饱”“求生存”,到现在“盼环保”“求生态”,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民生痛点。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蓝天白云、清水绿岸、干净土壤的生态权益,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立法工作必须坚守的价值取向。
生态环境法典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环境问题,作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安排,比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家门口”环境问题,法典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制度安排。专章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增加规划源头预防规定;对餐饮油烟、恶臭气体等提出明确管控要求;将光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新型环境问题纳入法律规制范围。这些规定直面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关键小事”,让法律既有高度、更有温度。同时,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畅通了群众监督、投诉、维权的渠道,明确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与途径,让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参与生态治理、监督生态执法、维护自身权益。这部法典不仅是一部生态保护的硬法,更是一部保障民生、守护民心的良法。它用法律力量守护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生态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成果,是推动绿色发展的制度保障,更是回应民生关切的法治回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典的权威在于执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当以法典实施为契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法治力量贯穿生态保护全过程,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以法典之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贡献坚实法治力量。
(作者单位:中共焦作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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